就來寫寫美國的工作與生活吧。

1. 考紐約bar
為了考紐約bar,我們在LLM(註一)畢業後參加了barbri的補習課程,從五月中補到七月中約兩個月的時間,星期一到星期五,可以選擇早上班、下午班或晚上班,並可自由調整。由於barbri紐約bar的補習班總部是在Manhatten,barbri就在我們學校借一間教室放上課錄影帶給我們看,相當悲慘。不過既然是準備律師考試,不管是看真人演出還是看錄影帶,對考生的鬱悶並不會有任何差別。為什麼要補習呢,實在是因為我們這批只念一年的LLM,並不像一般念了三年law school的JD(註二),從美國基本的civil law,criminal law或criminal procedure,torts等等開始念起。即使是JD,也要靠補習班整理後的資料,才有比較系統性的概念。不過當然啦,要在兩個月內把美國federal law和New York law共26個科目硬cram進去,實在是非常辛苦的事,尤其對於一些在台灣根本沒有的概念或科別,如real estate,estate and will這類的鬼東西,一開始接觸更是痛苦萬分,還要一邊查字典。

還好當時有一票留學生一起唸書。

我們很自然地形成一起唸書的班底。Andrew非常有義氣,自從搬到波士頓的陽明山West Roxbury後便買了一台二手車,並自願性地早上九點多來pick up我。我們會先去學校的cafeteria買bagel和咖啡,再一起進到學校的圖書館(圖書館裡還有老美把整包cereal帶來,不蓋你)。等到真正定下來開始唸書時,常常已經十點了。

唸書如何辛苦如何血淚交織應該不用提了。在炎熱的夏日裡,每天背著一大堆書頂著大太陽到圖書館,面對著堆積如山的參考書,也不知道自己的辛苦準備到底會不會有豐厚收成的一天,還要面對自己內心對能否跟一般老美競爭的質疑。這種看不到盡頭的心理壓力是最恐怖的了。不但要constantly把自己釘在桌前唸書,並拒絕所有的邀約及誘惑(當時是暑假耶!),還要對抗不肖人士(註:不用考試的非法律系損友)對我們這種把考試看得太重的心情的嘲笑,與總是說「何必這麼認真呢」之類的不屑。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念別人國家的法律,又是英文,理解起來更是費勁,連記起筆記也沒有老美來的快。不知道看在那些同時也在準備考試的JD的眼裡,會不會覺得我們自不量力?現在想起來的確也有點像是天方夜譚。不過當時到底有多辛苦,已經記不清楚了。我們自然是坐不住的人,所以常常念到五點多,Andrew就把我們載到他家,沿路pick up肯德基的薯條,有時Andrew也烤烤chicken nuckets招待我們,在他家聽聽音樂或者看dvd。還記得有一次在一個大雨天,我和Cathy念到一半突然想吃位於Boston downtown Finale的molten chocolate,也不知道兩人哪裡來的這股非吃到不可的勁,即使大雨把鞋襪都浸溼了,仍固執地從BU走到Finale,直到進到餐廳裡坐下來,molten chocolate送上來我們才得到滿足。一天常常就這麼過去。還好有Cathy在旁邊努力唸書偶爾帶給我們刺激。我們當然也會心虛,但是看到下午一兩點才姍姍來到圖書館的Imelda,也帶給我們不少心理安慰。

就這麼考上了也很幸運。

我們因為是外州人,為了考紐約bar,還要跑到Albany的考場考試。兩個月念下來自己有什麼實力心裡很清楚,心虛的很,都已經不想去考試了,只是為了已經繳了的報名費,只好安慰自己「反正我是去練筆的」,才能勉強說服自己大費周章跑到Albany花好幾天的旅館錢。那幾天躲在荒郊野外的小旅館中,一邊抱佛腳一邊吃著附近的Applebee's當午晚餐(此後Applebee's變成我最討厭的餐廳),一邊聽到窗外小孩打球游泳的嬉鬧聲,形成相當大的對比,簡直是惡夢一場。

還好我沒有放棄。如果當年沒有考上,我第二年念的LLM恐怕不會這麼沒有壓力。


2. 考加州bar
到了念第二個LLM時,我又為了將來有可能在加州工作,又報名了加州bar。加州比紐約州還保守,考生資格須為美國JD,或者美國其他州的律師,剛好我因為比其他同學幸運考取紐約州律師,所以才有應考資格。當時第二年LLM班上同學又開始面臨了要考紐約bar的壓力,於是我報名加州bar的囂張舉動就被譏為是在「收集美國各州律師執照」,天曉得我是在以防萬一嘛!何況有了有點混卻考上紐約bar的經驗,信心倍增,認為反正當初只花了兩個月就考上了,趁我記憶猶新,那考加州bar應該可以用更短的時間吧,所以就在第二個 LLM學期中,跟Irene借了她加州bar的筆記,花了一個月的時間,邊上課邊準備加州bar,又住進加州Sacramento荒郊野外的小旅館應考去了(Sacramento本來就是個荒僻的地方)。準備考試的過程仍然是痛苦的,何況加州bar要考三天。抱佛腳都已經來不及了,航空公司又把我裝滿教科書的行李給運丟,住進旅館的第二天才把行李送回給我。這次,當然沒有考上。不過在考場跟考生交談,發現他們都擁有二、三州以上的執照,倒也是個難得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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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LLM(Master of Laws degree)指法律碩士學位。對美國人來說,須為JD畢業後才來念。然而多數LLM學生為國際學生,在其國內已拿到法律系學位。所以LLM的學歷比JD高。

註二:由於美國為common law國家,其法學教育制度與台灣不同,這裡的JD(Juris Doctor degree)指美國法學院學生,大學畢業後才能入學,須念三年,如同台灣的法律系。雖然英文全名中有"doctor"這個字,但絕非一般所稱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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