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美國law school JD學生在L1、L2期間,學校會跟許多大事務所合作,安排讓這些大事務所來學校跟學生interview,只要成績不錯,通常都會被錄取,在L1或L2暑假到law firm實習(intern)(註一),如果表現良好,就會在law school畢業後,直接被該law firm offer作associate,並且贊助參加七月底的bar exam,所以正常來說,美國JD都是在在學期間就已經確定畢業後的工作,只是被錄取後,還要面對如果沒有考上律師而被踢除的壓力。

以上是針對排名前面的學校,成績不錯的學生才有的待遇。如果運氣差一點,因為L1期間成績不好(first semester, to be precise)而沒有被law firm hire作intern,那畢業後找工作就會比較辛苦,如同我們一般所熟知的找工作途徑一樣,在考上律師後不斷地寄resume給各事務所。但因為大事務所的工作機會早已經給了intern,所以找起工作來比較困難。

在之前美國景氣比較好,並且也缺很多國際人才的時候,大law firm也會來學校找LLM學生面試,但近幾年因為這些國際人才已經飽和,因此也只有排名前面的學校如哈佛,才會有事務所來學校跟LLM面試的機會。很不幸的,BU並不屬於名校之列,因此對於LLM學生,學校一年僅安排一次與大事務所面試的機會,給每個LLM學生一串事務所的名單及它們想要徵求人才的條件,如果你有興趣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時,學校可以幫忙安排,讓受邀請面試的學生在一月份時到在NYU舉辦的job fair與事務所面試,與其他東岸各大名校如Harvard、Yale、Columbia、NYU、Georgetown,甚至BC的學生競爭。由於有很多美國/歐洲事務所在歐洲/美國設立據點,或者有很多歐洲公司在紐約設立據點,需要會說歐洲語言或具有歐洲法律知識的人才,故拿到面試邀請的多半是歐洲學生,有人甚至可以拿到將近十家面試。日本人往往也有些面試機會。而台灣學生呢,在我在BU念兩個LLM期間,僅一位同學拿到Baker的面試邀請,其他人通通沒有拿到offer(原因應該很明白吧)。結果那位台灣學生得意洋洋地到NYU面試後,才不到五分鐘就結束面試,原因是China law degree is required,只得敗興而歸。

所以囉,對於在學期間沒有拿到job offer的JD或者LLM學生,畢業後考上律師變成找工作的必要條件。

好啦,以上說的是在學期間就拿到job offer的情況。那如果不幸沒有拿到job offer的人該怎麼辦呢?--以結論來看就是會死得很慘。

由於經濟不景氣的關係,一般美國law school畢業的JD即使畢業後就考上bar,也有可能寄出500份resume仍然找不到"任何"工作。這就是實際情況。收到的拒絕信都可以貼滿整片牆壁了(絕非誇張表現法,且此為若幸運收到拒絕信,而非石沈大海的情況)。那對於非本國人的LLM呢?當然死狀更慘。第一、一般美國公司或事務所都希望錄取受到法學院正統訓練的JD,所以job requirement裡往往都有"JD required",或者"no LLM"的條件。其二、就算沒有要求要JD,一般LLM彆角的英文也讓資方不敢冒然錄用。第三、一個外國人隻身在異鄉,一點人際資源(connection)都沒有,沒有家裡老爸或朋友的朋友可以靠關係,一切靠自己,在沒有人知道你是哪根蔥的地方,自然沒有人會介紹工作機會。所以當時的台灣留學生,不是花了一年OPT的時間找不到工作失望回台,要不就是一開始就不抱持在美國會找到工作的期望,畢業後留在美國玩個一兩個月就回台灣了。

也許看到這裡你會不忿忿不平地想,照理來說,我們只來美國念了一年就考上律師,比起那些要念三年JD的老美,以聰明才智來看,自然毋庸置疑,為什麼要排除LLM?但很不幸的,以上說的都是大部分美國僱主錄取人的條件。 那該怎麼辦呢?這時候學校的career center就會對找不到工作的JD及LLM說要"make connection"(這真是我最討厭的字眼)。他們鼓勵我們being aggressive,主動邀約校友來個午餐約會,建立network、隨身帶著履歷表,遇到不認識的人也要找人家幫忙,毛遂自薦、強行殺到人家公司把履歷表塞到人家手上並自我介紹、寄出履歷表之後不斷打電話追蹤對方、參加各類認識人的活動,並保持連絡,增加人際關係,難保將來不會有受到幫助的機會。換言之就是有目的的認識人。不要對這些方法叱之以鼻,認為這些都是不要臉的行徑。雖然聽起來有點強人所難,然而這些方法都有可能事後為你帶來工作機會!然而這對於我來說是相當痛苦的一件事(也因此我知道我不適合做sales),我只會自然地跟人作朋友,最怕有目的的聊天,把話題帶到找工作這事上來。

但也許拜當初找工作所賜,我的面子漸漸沒有那麼薄了,因此把心一橫,參加了很多如Boston Bar Association辦的活動,或其他只要和"job fair"扯上一點關係的活動,在一開始cocktail時間和其他正在拿點心的人或位子附近的鄰居聊天,活動結束後上前和主講人攀談,隨後並寄上一封"很欣賞你的演講,以下請見我的resume"之類的信。此外,我還自己研發出上各大事務所或Asian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之類的網站的方法,找出亞洲律師或者從台灣來而有成就的律師,主動寫信給對方,詢問他們當初找工作的經驗與心得。就是這樣我幸運的遇到一位台大畢業在波士頓Goodwin Procter工作的學長,他好心地對我的resume和personal statement給予很多珍貴的意見。即使到後來在紐約工作後,我仍繼續"make connection",和哥哥到他以上述不要臉方法認識的甘乃迪總統御用律師的孫子開的事務所去跟他胡扯一番。我和潔西有次也相約參加BU在紐約辦的job fair cocktail party,不過那次的經驗相當淒慘,主辦人只是讓大家自由聊天,並沒有主持任何活動。在場沒有人要跟我們攀談(又再次感到做為在場唯一兩個亞洲人的不同),而我,也少了之前奮不顧身主動向人攀談的勇氣,而且糟糕的是即使已經工作一段時間了,還是對對方談話內容不甚了解。就這樣喝了一點酒後我們就逃之夭夭。

需要注意的是,參加這種make connection的活動須建立正確的心態,千萬不要抱持太大的期望,一廂情願地以為認識人之後,那人一定會幫我介紹工作。十之八九那人通常是不會再跟你連絡的。找工作的人這麼多,他為什麼要幫你?你又什麼好處都沒有辦法給他。

所以在美國找工作是需要很大勇氣及厚臉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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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這個時候的薪水就已經很高了,一個月可能有一千多元美金。又這裡實習(intern)的意義與台灣不同,台灣通常指考取律師後須在事務所實習一個月才能拿到執照,而在美國,只要考取律師就可以執業,而沒有實習的過程。所以下次聽到台灣留學生說在美國實習時,可能都是他們自己發明的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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